笔者因极力反对博彩合法化,被起个“反赌检察官”外号,常常收到因配偶或子女沈迷赌博电玩、希望笔者前往取缔的求救信,可惜台湾赌场业者有钱能使鬼推磨,赌博早已悄悄合法化。笔者在此向尚不明就里民众解释原因。
有人认为赌场只是提供人们寻求短暂的刺激娱乐罢了,为何会遭致严厉的道德批判?因为许多研究显示:赌博会大幅增加窃盗、抢劫、离婚、破产和自杀发生率,剥削意志不坚之人的财产,造成严重家庭及社会问题。虽一些人成功获得短暂五官刺激的利益,但难以弭平另一群人人生破碎的惨况;政府因赌场所增加之税收,亦无法补足赌场对社会的伤害。
支持赌博合法化者指出,全球许多国家设有合法赌场,与其让本国赌客到外国豪赌,不如自己做庄来赚赌客的钱。但是外国的社会环境及文化与台湾并不相同,许多国人嗜赌成性,台湾社会没有先进国家开放赌业的社会条件,执法也远不如先进国家严格。况且,台湾民众出国豪赌者,都是有钱人;而国内赌场主要诱引中下阶层民众,让他们辛苦赚取的血汗钱付之一炬,逼令他们走投无路而作奸犯科、乃至自杀,造成社会问题,受害的仍是一般百姓。
台湾法律虽然禁止赌博,为什么到处可见赌场业者经营赌博电玩,却罕见有关单位加以取缔,难道所有检、警、调人员都与业者挂钩?因为我国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:“电子游戏场业得提供奖品,每次兑换或取得奖品之价值不得超过二千元;电子游戏场业之兑换,不得有下列行为:一、提供现金、有价证券或其他通货为奖品。二、买回提供给客人之奖品。”亦即,电玩业者除非以现金、有价证券或其他通货作为赌客押中之奖品,或买回赌客奖品,否则不论兑奖多少次,输赢几百万元,均不算赌博。
因此,电玩业者因经营赌博重利所趋,乃提供一定重量(通常约五分重)的金元宝或其他黄金制品作为赌客押中之奖品,避免被认为提供“通货”。再请配合之银楼业者向赌客以每个奖品一九○○元价格买回押中奖品,银楼业者再将奖品贩售给电玩业者,避免电玩业者向赌客直接买回押中之奖品。
读者或许会觉得奇怪,黄金制品流通性极高,可随时拿到银楼兑换现金,为什么不算游戏场管理条例所规定之“其他通货”。因为不知道何方神圣早有先机,透过经济部以九十年经(90)商字第09000264120号函及九五年经商字第09500032430号函示:金饰非属游戏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“其他通货”,若限制级电子游戏场每次兑换或取得奖品之价值未超过二千元,即无违该条例之规定。
由于游戏场管理条例规定游戏场提供奖品必须有“通货”、“买回”或价值“二千元以上”条件,才构成犯罪,却未限定每日兑换次数,形成法律漏洞。经济部上开函示将黄金制品解释为不算“通货”,加以法院见解一向保守,认为其他业者向赌客买回奖品转卖电玩业者,不算电玩业者买回。如此这般,虽然赌客一日兑奖多次,输赢几百万元,业者都不构成赌博罪。
上开法律有意无意的漏洞、经济部函示有意无意的放水、及法院保守见解结合结果,等于帮电玩业者合法化。笔者忝为检察官,虽克服许多困难,指挥司法警察取缔赌博电玩业者,法院乃依上开经济部函示判决无罪。面对其他许多电玩业者起而效尤,以此模式加入营运,笔者束手无策。
电玩业者财大势大,可以影响立法及主管部会解释,让赌博电玩在台湾暗渡陈仓悄悄合法化;因赌博受害的社会何人注意?因赌博受害的家庭躲在幽暗角落,何人关心?